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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02-02  责任编辑:白山市科技信息网 信息来源: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政府机关

  (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由政府统一定价的水、电、热等价格变动情况;

  5.收费、罚款项目及标准变动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形式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市长电子信箱等;

  (三)在政务服务中心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四)政府各种会议旁听制度,有关重大决策和事项听证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纪律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没有正式出台或正式结论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承办机构要切实及时组织好政务信息的发布;

  (二)重大的政务信息公开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办负责初审,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事关重大的政务信息须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三)对政务信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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