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概述
发布时间:2018-05-31 责任编辑:刘殿文 白金友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收藏

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了复杂而高级的智力成果,而这种智力成果的交流性、财产属性,成功地使世界各国注意到要对各种知识产品的发明者、创作者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加以必要的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常被认为是来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一词。

联合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在它1967年成立时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中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现;(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化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该组织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保留。”因此,凡参加该组织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已对前述的定义内容自动接受。第(8)项是一个兜底的条款,这种定义实际上是将一切的创作活动产生的权利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是一种最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狭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