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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5-02-02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科技信息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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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有关部门正式向国务院提出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并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和重视。当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开始酝酿启动。 

   

    2005年初,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571,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包括20个专题和1个纲要。20072月,20个专题全部结题,涉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以及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20084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200865,《纲要》正式对外公布,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一个方针,两步目标,四个原则(四个有利于),五大重点,七项任务,九大措施。本刊已于62673分两期刊登了《纲要》全文。 

   

    近日,记者围绕《纲要》公布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采访了战略制定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教授。 

   

     

   

    记者:结合发达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些情况,请谈谈我国制定《纲要》的背景及意义。 

   

    李顺德: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于80年代将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立法的形式写入相关法律中。日本看到美国的上述做法为美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实际利益,随即于上世纪90年代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结合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需要,日本每年都要形成一个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报告,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对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考察和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后,结合实际国情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突出特点是政府牵头,战略代表了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具有很强的决策性。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出于我国自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完成、《纲要》的公布,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已经由战略制定转入战略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战略本身,更重要的是从酝酿、启动、制定到发布的全过程。整个过程是全面宣传知识产权的过程,是政府动员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更好地推动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整个过程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是简单的重复再现,更重要的是不断发展和充实,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创新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只有针对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不断充实和丰富战略中的任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记者: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包括1个《纲要》和20个专题,请介绍一下20个专题的情况,以及这两者间的关系。 

   

    李顺德: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包括1个《纲要》和20个专题。《纲要》是整个战略的集中表现,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如果说《纲要》是“纲”,那么20个专题就是“目”,“纲举”才能“目张”。20个专题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同方面,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牵头完成。将20个专题的主要内容加以提炼,最终形成了《纲要》。《纲要》高度概括了整个战略的主要内容,对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0个专题分别由不同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完成,围绕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的重要议题展开,分为立法、执法,商标、专利、版权等专题。专题部分按照分析现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对策的思路展开,属于对策性研究。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是《纲要》能够全面概括的。《纲要》只是确定了大的目标和原则,具体怎么操作和实施,并不是机械地依照专题,有些方面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因此,战略的实施是灵活的,各个专题也有一个按照《纲要》的要求不断调整的过程。 

   

     

   

    记者:《纲要》中多次提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对于知识产权我们更多是强调保护,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明确写入《纲要》,您对此有何理解?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主要针对国外品牌和公司吗? 

   

    李顺德:知识产权滥用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定权利,从产生之初,权利和义务就应该达到一种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应该达到一种平衡。为了达到这样的平衡,一方面应该从法律上保护这个权利,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限制这个权利。从法理上讲,在创设一个权利的同时就应该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回顾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抛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各种争议不谈,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任何权利都不能是绝对不受限制的,也不能允许权利人超出法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或利用合法的权利从事违法行为,如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这是我国当前面临的客观现实的需要,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纯理解为只是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身进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这样的目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同样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手段和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为了更加科学地利用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使其不会影响公众利益以及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回顾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也非常注重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2006年以来,美国一直在考虑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其方向不是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是要提高专利的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利不予保护。同时,在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上,此次修改也在酝酿适当地减少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这些举措都是要合理地防止权利滥用。美国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现实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使其达到一种平衡,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整个经济发展的最大利益。 

   

    《纲要》提出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针对国外的品牌和公司。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他们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多,在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更容易产生滥用问题,这是符合统计概率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国内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不断增长,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逐渐增多。对于国内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同样需要认真对待并进行规制。 

   

     

   

    记者:《纲要》战略部分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请问,在《纲要》背景下的修法和上一轮集中修法相比,将有哪些不同? 

   

    李顺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以调整,不断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几乎每年都要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专题中也专门研究了立法的问题,要按照战略的指导思想具体实施。 

   

    我国的修法基本上是几年集中开展一次,上一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集中修改是在入世前。当时的修法是为了应对入世的需要,主要目标是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的要求,兑现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作出的承诺。由于时间紧迫,有些地方考虑得还不够全面。此次在《纲要》指导下的修法,没有突出的来自外界的因素,主要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新一轮的修法可以更充分地考虑、研究,涉及的面可以更广。 

   

     

   

    记者:《纲要》中明确提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将对我国现有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双轨制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顺德:对《纲要》中这一提法的理解,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的概念。按照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战略的执法专题也包括了这两个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采用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双轨制。有人说这是中国特色,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我们在作专题研究时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都采取了双轨制,既有司法保护又有行政执法,只不过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大多数是由专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海关人员、警察等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准确地说,我国双轨制的特色在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这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 

   

    按照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知识产权执法都是以司法保护为主。海关人员、警察等只是在特殊领域,如边境执法、刑事案件中开展工作,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都是由司法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直接查处。在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的。 

   

    《纲要》提出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并不是要削弱行政执法。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司法部门还很薄弱,行政力量非常强。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实需要利用已有的行政资源让知识产权执法行之有效,让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是完全必要的,也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行政执法仍然是需要的,彻底取消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要逐渐和世界发展趋势接轨,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要通过加强专业执法,更为有效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纲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是由刑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分别受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一体制存在很多问题。民事案件管辖权要求很严格,原则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而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没有这么高的要求,大多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是由县级基层法院受理的。关于这个问题,大家认识比较统一,最终形成了《纲要》中提到的“三合一”的方案,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一般是各省的高级法院受理。通过建立上诉法院,集中审理相关案件,有利于节省资源,积累经验,统一标准。目前,法院系统已经在做这些工作,由于只是法院内部的调整,应该会较快完成。 

   

     

   

    记者:《纲要》商标专项任务部分提出,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您如何看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了解决商标审查积压,增加4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这一措施? 

   

    李顺德:目前,商标管理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审查周期过长,国家工商总局采取的这一措施是积极的,但是新招的审查员开展工作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从制度层面长远考虑。在新一轮的《商标法》修改中,已经把缩短商标审查周期这个问题提出来了,会对商标审查程序进行适当的简化。 

   

     

   

    记者:《纲要》商标专项任务中提出,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问题。您对此有何看法? 

   

    李顺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实质上都是以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很多人强调创品牌、创名牌,却忽视其法律内涵,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的误导。 

   

    品牌是商标、商誉、商号等知识产权的集中体现,名牌是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名牌战略、品牌战略实际上都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部分。当前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把品牌、名牌看成是与知识产权平行甚至对立的概念,似乎品牌、名牌不是知识产权。《纲要》的这一提法,明确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通通都是知识产权。《纲要》提出,要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问题,说明其中存在一些混乱,需要及时解决。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办事,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走出误区。 

   

     

   

    记者:《纲要》把地理标志保护列入“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章节,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您对此如何理解? 

   

    李顺德:《纲要》把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列入“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任务章节,我认为更加科学。trips协议也是把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保护的。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形式各不相同,采取不同的制度是一个客观现实。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不能仅考虑部门利益,应该与世界各国取得共识,同时要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其中存在一个整合的问题,不是简单地废除某一种制度,应该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记者:《纲要》明确提出,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请问在这一方面,政府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李顺德: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国际间的贸易交往发展很快,对外贸易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trips协议,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的联系也更为密切。对于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纲要》对这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WTO机制允许政府在WTO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我国政府应该充分运用这个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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