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读(三)
发布时间:2018-09-21 责任编辑:马志远 周雅伦 信息来源:科技部
十二、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十三、《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度发生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2015年度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办法》出台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认定办法》的规定处理?
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某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2014年发生偷税行为且于当年被取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的处罚执行至什么时间?
《认定办法》实施以后,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