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读(二)
发布时间:2018-09-07 责任编辑:马志远 周雅伦 信息来源:科技部
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五、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请问被认定为高企后,每年需要年审吗?
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七、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八、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九、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